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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先後被判處如附表所載徒刑確定,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煙毒、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轉讓禁藥、搶奪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已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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