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1479,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恐嚇取財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三九七號(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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