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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四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吸食器乙組等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惟查吸食器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其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禁物,不得依本條項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章宏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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