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1540,2001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翔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驗後淨重柒點零叁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計叁點貳公克)均沒收銷毀。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海洛因部分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為淨重七.0三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七.三公克;

安非他命係毛重計三.二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二.四公克)係被告許景翔(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未記載銷燬)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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