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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重零點壹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一九八號被告吳建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號判決確定,然查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三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為此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漏載銷燬)等語。
經查前揭扣案之大麻煙草一支(毛重約○.三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送驗煙草含有第二級第二四項毒品大麻成分,煙草重○.一五公克(包裝重○.一三公克)」,此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參,核屬查獲之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是揆諸首揭規定,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本院自得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秀 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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