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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炎昇
右聲請人因被告范炎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三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一包(淨重○‧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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