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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涉嫌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而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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