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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壹萬壹仟貳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 秋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詩 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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