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0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雅琪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二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雖漏未聲請銷燬,仍據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 量 │備 註│
├──┼────────┼───────────────┼───────┤
│一 │海洛因 │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包裝重零│法務部調查局鑑│
│ │ │點貳壹公克〕。 │驗通知附八十八│
│ │ │ │年度毒偵字第一│
│ │ │ │五0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