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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衍霖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衍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陳衍霖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被告甲○○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二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一二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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