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904,2001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0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萍
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0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九一號被告陳秋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為不起訴處分後確定在案。

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一公克,係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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