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918,2001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遠暐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一點零叁公克)沒收銷毀。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吳遠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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