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987,2001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爰依刑事訴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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