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2999,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智揚
朱傑真
張月娟
右聲請人因被告粘智揚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兩包(淨重分別為零點陸公克、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九號被告粘智揚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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