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063,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二九號被告賴世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查扣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五公克),尚未處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家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