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126,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罪,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釋放。

茲以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五四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劉 以 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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