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3127,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仲元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四五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四八六號被告曾仲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五二號判決確定,查扣之海洛因零點二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云云。

二、經查:台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查獲被告曾仲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所扣得疑以海洛因之白粉毛重零點二公克,經該局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未發現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電腦條碼:000000000)影本一份附卷可稽。

是上開白粉非屬違禁物,聲請人誤認係海洛因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顯有違誤,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