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438,200102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訴詐欺案已審理終結,無繼續羈押必要,聲請人希望能保外籌款而與告訴人和解,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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