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549,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九?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對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乙○○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暑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四一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甲○吉庚八九執字第五四一六號函、拘票等附卷可稽,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安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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