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判處確定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