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606,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晨益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四號),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殘渣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係屬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晨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所持有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二組、殘渣袋一包屬違禁物,請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安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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