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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六九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被 告 袁正吉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證人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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