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訴,1603,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0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二0號),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准被告丙○○停止羈押在案。

二、被告丙○○於甲○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0三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應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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