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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公訴人於辯論終結後,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八0號併案審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 啟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婷 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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