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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0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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