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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
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秀 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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