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訴,1707,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
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秀 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