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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甲○第二十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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