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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
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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