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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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