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訴,517,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竭輝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屏 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璧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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