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訴,557,200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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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燈泡內安
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燈泡壹個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燈泡內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燈泡壹個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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