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樹脂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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