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訴,642,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於九十年二月二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秀 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