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胡棋𨴵」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胡棋𨴵」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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