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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如附表所示之送貨簽單上客戶簽收欄所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九十五之一號之九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源公司)擔任送貨(飲料、酒類)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任職起即因沈溺賭博性電動玩具,而先後多次將所收取持有之貨款未交回九源公司及自九源公司領出持有之貨物未送予客戶而侵占入己,並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送貨簽單上客戶簽收欄偽造「豐鼎樓」等公司行號或個人之簽名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交予九源公司而行使,致生損害於九源公司及「豐鼎樓」等客戶,殆同年十月間經發現而離職止,所侵占之貨款及貨物價值計新臺幣(下同)五十二萬零八百八十九元(起訴書誤繕為四十一萬三千零八十四元)。
二、案經九源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右揭犯罪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人九源公司之代表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據告訴人之會計即證人丙○○到庭證述無訛,復有被告承認侵占貨款之切結書一紙、挪用客戶貨款簽單未交回統計表二紙、挪用客戶貨款及請款單一本、缺貨挪用統計表及銷售單三本、偽造客戶簽名統計表及送貨簽單一本、領貨單一本等件影本及缺貨明細表一紙等附卷可稽,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處。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其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
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沈溺賭博,甫受僱於九源公司即於業務上侵占九源公司之財物,並為掩飾其侵占之犯行竟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品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罪事實,態度尚佳,惟並未賠償告訴人而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附表所示之送貨簽單已交付告訴人而非屬被告所有,雖未扣案,然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故其上客戶簽收欄所偽造之署押,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志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鴻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送貨簽單之日期及號碼 │偽造之客戶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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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八十九年十月八日、02449 │豐鼎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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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八十九年十月二日、024614 │千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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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八十九年十月一日、024699 │白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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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八十九年十月八日、022377 │LKK歌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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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024292 │LKK歌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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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024705 │LKK歌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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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024739 │LKK歌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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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八十九年八月八日、003888 │LK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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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003839 │LKK歌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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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003059 │LKK歌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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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011224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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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020285 │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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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八十九年八月七日、004021 │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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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八十九年八月八日、003890 │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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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八十九年八月十日、003898 │吳 │
├──┼───────────────┼──────────┤
│16│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003057 │吳 │
├──┼───────────────┼──────────┤
│17│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003705 │吳 │
├──┼───────────────┼──────────┤
│18│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003668 │吳 │
├──┼───────────────┼──────────┤
│19│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022037 │吳 │
├──┼───────────────┼──────────┤
│20│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003372 │吳│
├──┼───────────────┼──────────┤
│21│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003377 │吳 │
├──┼───────────────┼──────────┤
│22│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003073 │吳 │
├──┼───────────────┼──────────┤
│23│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003745 │吳 │
├──┼───────────────┼──────────┤
│24│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024701 │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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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024694 │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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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八十九年九月十日、003738 │豐鼎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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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024298 │豐鼎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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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024300 │豐鼎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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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024724 │豐鼎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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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024734 │豐鼎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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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024683 │豐鼎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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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003097 │熱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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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024299 │天京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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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024708 │千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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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024678 │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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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003667 │戽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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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003139 │戽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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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003399 │戽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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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024687 │阿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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