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賠,121,2001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賠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 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甲○○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書未依上開規定附具無罪判決正本,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