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各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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