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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義德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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