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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古 秋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 詩 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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