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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三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楊 晉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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