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附民,305,2001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0五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0五二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