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附民,390,2001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三九○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李登耀
被 告 乙○○
身分統一編號:
右被告因乙○○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英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