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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陳宗興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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