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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河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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