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1,訴,1842,200402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八五號、九十年偵字第一○○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一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死亡,此有法務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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