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2,交訴,174,200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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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叁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將其羈押。
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侯志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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