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2,易,1433,2004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法 官 戴 嘉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