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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借提執行,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甲○博戊九十二七一五五號函及所附九十二年度執戊字第七一五五號執行指揮書各一份附卷可稽,是其於執行期間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進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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