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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惠琇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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