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2,易,2210,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惠琇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