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2,易,2587,200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四號)及移併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六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逃亡情形,非予羈押顯難於進行審判、執行,故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陳 鴻 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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